公共场所和放射诊疗场所卫生许可公告(202101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的规定,
现将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31日许可的公共场所和放射诊疗场所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2月1日
公共场所和放射已审批列表2-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