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7日,根据社会投诉举报,我委行政执法人员对仙居县人民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从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6日,为浙江得乐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姚凯强、朱志强、卢佳浩等15人及浙江华业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朱帅旗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开展三系定性体检项目。制作并送达编号为2020081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本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开展乙肝三系定性体检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我委行政执法人员2020年10月16日复查时,当事人已经规范了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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