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2020年8月10日,我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游泳池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泳池水质抽样检测,经检测发现抽检的游泳池深水区游离性余氯为0.03mg/L,游泳池浅水区游离性余氯为0.04mg/L,浸脚池水余氯0.8mg/L,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标准。 当事人游泳池经营期间泳池游离性余氯和浸脚池水余氯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已于8月13日注销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且8月26日复查时发现游泳池已经关门。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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